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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合肥12月30日電(記者劉美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30日上午對備受關註的“高尚挪用資金”再審公開宣判,認定高尚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維持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的量刑,同時改判對高尚挪用資金未歸還的62.87萬元予以追繳。
  2013年11月,安徽淮北退休檢察官孟憲君,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作為“高尚挪用資金”案二審的公訴人,在辦案中受到上級領導干預,辦案有誤,致使“明顯無罪”的高尚成了戴罪之身。孟憲君這一舉動,引發社會廣泛關註,也推動了該案的重審。
  據安徽省高院介紹,2003年12月,淮北市市容局職工高尚向該局領導提出,其本人有塊地,可以找開發商建住宅樓,為職工集資建房。淮北市市容局經研究,同意與開發公司聯繫開發住宅樓,由職工集資購買。經高尚聯繫,2004年2月10日,淮北市市容局與淮北市圖南房地產公司簽訂《住房購銷協議書》,約定市容局購買圖南公司開發建設的住房4萬平方米,雙方設立共同賬戶,資金調配由雙方共同管理,由市容局副局長兼環衛處處長李安祥主管,高尚為基建辦負責人。
  據介紹,為規範購房集資款的管理使用,李安祥要求以環衛處工會的名義在淮北建設銀行開設職工購房集資款專用賬戶,專戶資金的使用必須由其簽批。專戶銀行印鑒為環衛處工會印章和李安祥個人私章。2004年3月至8月,淮北市市容局148戶職工每戶3萬元集資首付款,共計444萬元存入環衛處工會購房集資款專用賬戶。2004年4月29日,高尚利用其負責基建辦工作並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條件,未向李安祥報告及簽批同意,從集資專戶中將360萬元轉入市容局與圖南公司雙方設立的共同賬戶。此後,高尚從共同賬戶中陸續對外轉款,除用於支付土地款、圖南公司相關費用等外,將其中的62.87萬元挪出歸其個人使用。案發後,被轉出的360萬元職工集資款尚有71.07萬元沒有追回。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高尚在本案中沒有挪用職工集資建房款的行為等為由,判決高尚無罪。宣判後,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高尚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一審判決高尚無罪屬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高尚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71.07萬元。高尚不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安徽高院於2014年4月8日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並於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今年12月11日,安徽省檢察院針對此事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備受社會關註的高尚挪用資金案的有關情況,並稱通過調查,確定該案沒有領導干預辦案,孟憲君在此事中多處說法不實。
  安徽高院經再審審理認為,高尚未經簽批同意,將市容局職工集資款360萬元從單位集資專用賬戶轉出後,將其中的62.87萬元挪出歸其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了挪用資金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處罰。鑒於高尚能如實供述本案相關事實,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原判對被告人高尚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的71.07萬元數額不當,應予改判。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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